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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为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好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结合工作实践,我们对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。
一、如适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进行党纪处理,应表述为“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××条之规定”,能具体到款、项的还应写明款、项。
二、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,应表述为“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××条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,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××条和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××条之规定”,能具体到款、项的还应写明款、项。
三、如需引用从重、从轻、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、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,应引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相关条款。
需要注意的是,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正式施行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,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,在具体适用条例时,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:一是对2018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,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。二是对2018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,应遵循“从旧兼从轻”原则,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,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,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。三是对开始于2018年10月1日以前,继续或者连续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,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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